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6-1 條: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113 年 12 月 23 日以後不得再辦理出國停保,之前已停保的,返國時依原規定註銷停保或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第 16 條應為遷出登記,沒有戶籍就不具健保法第 8 條資格,依第 13 條退保;回國重新設籍後,最近 2 年內有投保紀錄的可以馬上加保,否則要設籍滿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