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在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立即就醫的,可以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第 56 條規定要在門診、急診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 6 條,核退金額不超過就醫前一季健保門診、急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的平均費用,由健保署每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