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時,怎麼辦? - 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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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5-03-01T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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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時,怎麼辦?
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431

案例一:
消費者送家人至A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腎衰竭,而醫生也僅告知只要
至一般門診做一般洗腎即可,爾後即轉至其他診所洗腎。 不料,幾
次後發現病患背部大面積破皮,只好再轉送A醫院住院,隔日該院才
表示無治療設備,於是又轉送至B院,數日後院方表示病患脈博太弱
,請家屬帶回處理,而當日傍晚病患隨即死亡。家屬認為病患對於B
院給的藥過敏,但院方又給予過量藥劑,且停藥後又復藥而造成醫
療疏失。

案例二:
消費者父親因腰部及左大腿後側疼痛而就診,經診斷為骨刺壓迫到坐
骨神經,於二個月後進行脊椎手術,孰料,二天後院方居然告知為惡
性腫瘤,不久情況惡化,經急救後不治。 消費者懷疑該院在進行醫療
過程中有所疏失,造成其父親死亡,而向消基會求助。
☆☆☆ ☆☆☆ ☆☆☆


發生醫療糾紛,部分民眾會運用抬棺、撒冥紙、丟雞蛋方式洩憤,而
司法黃牛介入,民眾除了財務損失外,更帶來身心的二度傷害,令人
不忍!!

消基會表示,以往醫療環境有許多不盡合理之處,比如說,「三長兩
短」的就醫環境,消費者不知道自己生了什麼病、吃些什麼藥、手術
後可能會有哪些風險或後遺症?以致弱勢消費者無從維護基本權益,
一旦發生意外或猝死事件,又無法獲得充分溝通,便走上街頭抬棺、
撒冥紙,以示抗議。

由於抬棺抗議的事件頻傳,醫療消費權亟須維護,因而經過行政、立
法單位的努力,於93年4月28日公布了「醫療法」修正條文,將過去
極易造成醫療糾紛的焦點因素,做了更周延的規範。比如說:

一、資訊揭露更為清楚

(一) 醫療機構不得擅立項目收費,並且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
額的收據。

(二)病患有權要求提供病歷複本,不可無故拖延拒絕。
雖然這兩條條文均規定所需費用由病患負擔,但相較於原法只有規定
醫院只給病歷摘要的規定,病患所需要的資訊透明化,已可從這兩條
條文得到進一步滿足,病歷複製本的即時提供也可消除病患懷疑病歷
竄改的疑慮。

二、告知事項更周延

(一)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
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經其
同意並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才能夠進行相關醫療行為。

(二)醫療機構在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
,應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經其同意簽
具同意書後,才能夠進行相關醫療行為。
此條規定將侵入性檢查列為與手術同一程序的告知,對病患有充分的
保障。

(三)醫療機構在採取病患組織以進行檢體或手術切取的器官,應送
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
人。 這項規定可使醫師在決定器官切除時更慎重,並且能夠避免因不
必要的器官切除而衍生的醫療糾紛;另一方面,病患除了資訊掌握與
選擇權的決定外,也可得到明確的實驗室檢查結果,更瞭解自己的病情。

(四)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
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

三、增列侵害病患權益的罰則,有助於醫療糾紛之調處。

(一)醫療機構對於醫療業務管理的明顯疏失,以致造成病患傷亡的
情形;

(二) 明知與事實不符的病歷記載、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
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三)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的醫療行為;
(四)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
(五) 任用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六) 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七) 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而未依限制將超收部分
退還病人,且查證屬實。
  
對於醫療機構從事上述行為增列罰則規定,此舉將有助於調處醫
療糾紛;因為即使醫療糾紛調處不成立,也會使該醫療機構受到行政
罰鍰的處分。如此一來,可紓解受害病患的怨憤,而訴訟進行時,也
有助於法官判斷醫事人員是否有不當行為。
然而,該修正案部分條款仍存在不利消費者的元素,比如:

1. 該法第八十二條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
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已經
排除醫療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嚴格無過失責任主義;對病患而
言,在訴訟上將面臨更大壓力;而且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必須
繳付裁判費用,對於已經發生病患死亡、受傷的家庭而言,無疑是雪
上加霜。

其次,在刑事訴訟上,由於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在判定醫療行為有無
過失時,一般都必須依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然而該委員
會卻常受到民眾質疑,可能偏袒醫方。
2. 規定受害求償必須回歸體制內進行,但是卻沒有強而有力的調處
或仲裁等配套機制,將使醫療糾紛無法有效解決,並使受害病人怨氣
無處宣洩。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
、脅迫、恐嚇或其它非法方法,滋事騷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
務執行。若違反前項規定,警察機關將協助排除或制止。
這項規定雖是立意良善,但是對未積極妥適處理醫療糾紛之醫療機構
,受害病患怨氣將會無處宣洩,其它替代的社會運動與抗爭還是有可
能隨之而起,這樣的規定對其他就醫病患的保障還是空談,受害病患
還是必須經歷冗長的訴訟程序,恐怕不是當事人所能長期忍受。

面對仍具改進空間的醫療相關法令,消基會表示,就醫權益仍須藉由
政府、醫院(門診醫療院所)和消費者一起努力,才能臻於圓滿。
如何降低醫療糾紛呢?以下撇步,您需留心:

當您無病痛時 平時密切注意自身健康情形,並選擇適當的家庭醫師,
建立長久的信賴關係。

若身體不適時
1.避免「逛醫院」,應該選擇固定醫師,建立良好關係。
2.找願意細心診斷說明的「良醫」,而非盛名遠播卻無暇照顧病人的
「名醫」。
3.就醫前預先準備好問題,可做個小提示,以免臨場忘記。
4.充實醫學常識並主動參與治療計畫,以實際行動配合治療。

診療中-
看診時
對於醫師的檢查及說明要多加注意,有問題應當場勇於提出或反應;
必要時可向醫院申請複印病歷資料,並擇要保留重要的健康資訊。
住院時

1.了解自己的一般飲食及醫療計畫。
2.知道自己(或家人)用藥的內容及數量,並確認服藥時間,以免重
複給藥;如要靜脈注射,請注意點滴成分、劑量與時間的控制,有預
期外的反應,要儘速聯絡醫護人員。
3.對病情或治療計畫,應勤加與醫護人員溝通。在溝通時,自己及需
要照顧者最好都在場。

手術前
除非是急診等緊急狀況,請病人或家屬應主動、積極地向診治醫師諮
詢:包括手術進行的部位,要做什麼處置,對於病情的影響為何,可
能的後遺症,充分了解病情並詳細閱讀手術同意書且向醫師提出疑點
,獲得澄清後再作決定。

手術後
注意傷口變化、生理狀況及術後復原情形,有異狀立即反應,必要時
應以照片或記錄片做記錄。


回家前 1.應向醫護人員確認下次回診時間,請醫生說明回家後的治
療計劃以及後續照顧及自我保健方式。 2.確認藥品與藥袋說明是否
一致,並要求藥師或醫事人員用自己可以理解的方式說明藥物資訊。
3.如果有進行任何的檢查或檢驗,應追蹤檢查或檢驗的結果,不要
以為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發生醫療糾紛後,您可以申訴的管道:

1. 消基會(02-27001234、04-23757234、062411234、07-2251234)
2. 醫院的社服或公關投訴部門
3.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4. 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5. 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417659)
6. 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02-27711942)
7. 各地鄉鎮調解委員會

您關心醫療消費權嗎?想要知道如何降低醫療糾紛嗎?一旦發生醫療
糾紛,該怎麼辦?日前,消基會出版了一本「醫療升級,糾紛遠離」
的書,供消費大眾免費索取,消費者只要附回郵四十元(掛號郵資)
,並註明收件人及地址,郵寄至台北市106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
十樓之二 消基會收,或直接來會索取、上消基會網站消費錦囊單元
查詢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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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無法與你的思想和平相處時,你才會說話。
當你無法再安住於內在的孤寂中時,你便靠嘴唇維生,聲音是一種娛樂消遣。
在你大半的談話中,思想已被扼殺了一半。
因為思想是穹蒼之鳥,在語言的籠中雖能展開雙翼,但卻不能飛翔
有些人內在蘊含真理,卻閉言不語。在其胸懷中,靈魂安息於富涵韻律的靜默裡。
The Prophet by Kahill Gib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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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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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2-27T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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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2-27T16:14
※ 引述《three640620 (阿三哥)》之銘言: : ※ 引述《bowar (成功的人找方法。)》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喔,最近老挑你的文章回。 : : 但是我沒有惡意,也不是針對你。 : : 一個簡單問題。 : : 我姊在晶圓廠上班,是 12 小時一班。 : : 也就是說,會有一班日夜顛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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