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定義的歧視:
歧視(英文:discrimination),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
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 「汙名」是一種態度或信念,「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
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汙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
致排擠或邊緣化,奪取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
活。
------------------------------------------------------------------------------
請問以上現象是否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之診斷標準?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診斷標準:
A.15歲開始,對他人權益侵犯及不尊重的廣泛模式,下列至少三項符合:
1.無法遵從社會規範,經常遊走於法律邊緣
2.經常說謊、欺騙
3.個性衝動,無法做長遠的規劃
4.情緒不穩,有攻擊性,不時與人鬥毆
5.不在意自己及他人安危,像超速駕車
6.在工作上不敬業且不負責任,像亂開空頭支票
7.缺乏道德、良知、冷漠無情,即使目睹他人受害亦無動於衷
B.十八歲才可確立此診斷,以免跟少年反抗期混淆。
C.通常十五歲前即有行為障礙(conduct disorder,一種持續性的行為模式,
此行為模式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或破壞了社會規範)。
歧視符合上述之條件
A2. 造謠說謊 : 想辦法汙名化被歧視群體
A3. 僅因族群特質而反對他人利益 並無合理規劃可言
A6. 不正當以個人及所屬組織 汙名化別人 及剝奪他人機會及利益
A7. 對被歧視之族群冷漠無情 犧牲他人利益也無動於衷
B.政治歧視之有效執行者乃超過18歲成年有參政權之公民
C.歧視者15歲前行為上研究 我不知有沒有研究過 應該給予研究
說不定相當符合
而十八歲後的行為應該是完全符合 持續性剝奪他人權利。
故得證: 歧視乃反社會之人格障礙精神疾病現象。
--
歧視(英文:discrimination),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
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 「汙名」是一種態度或信念,「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
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汙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
致排擠或邊緣化,奪取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
活。
------------------------------------------------------------------------------
請問以上現象是否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之診斷標準?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診斷標準:
A.15歲開始,對他人權益侵犯及不尊重的廣泛模式,下列至少三項符合:
1.無法遵從社會規範,經常遊走於法律邊緣
2.經常說謊、欺騙
3.個性衝動,無法做長遠的規劃
4.情緒不穩,有攻擊性,不時與人鬥毆
5.不在意自己及他人安危,像超速駕車
6.在工作上不敬業且不負責任,像亂開空頭支票
7.缺乏道德、良知、冷漠無情,即使目睹他人受害亦無動於衷
B.十八歲才可確立此診斷,以免跟少年反抗期混淆。
C.通常十五歲前即有行為障礙(conduct disorder,一種持續性的行為模式,
此行為模式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或破壞了社會規範)。
歧視符合上述之條件
A2. 造謠說謊 : 想辦法汙名化被歧視群體
A3. 僅因族群特質而反對他人利益 並無合理規劃可言
A6. 不正當以個人及所屬組織 汙名化別人 及剝奪他人機會及利益
A7. 對被歧視之族群冷漠無情 犧牲他人利益也無動於衷
B.政治歧視之有效執行者乃超過18歲成年有參政權之公民
C.歧視者15歲前行為上研究 我不知有沒有研究過 應該給予研究
說不定相當符合
而十八歲後的行為應該是完全符合 持續性剝奪他人權利。
故得證: 歧視乃反社會之人格障礙精神疾病現象。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