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失 拜託幫忙 - 醫師
By Freda
at 2015-08-05T19:24
at 2015-08-05T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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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B看到這篇文章,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
但是這個事故跟塵爆一樣,患者的預後在事故發生後就決定了。
我是個外科醫師,也常幫忙守急診,對外傷不敢說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不過提供一下我的意見給您,希望可以解答您的疑惑。
※ 引述《ichuchu15 (chu)》之銘言:
: 有誰能幫我們,懇請大家協助幫忙
: 我兒子25歲是一個非常孝順、乖巧、善良的好孩子,
: 在104年4月21日約17:15分下班
以下為臆測,因為並無直接接觸病人,且文字敘述常無法描述真實情況。
: 騎機車發生車禍,17:34分救護車送到台中某醫院。
: 當時我兒子眼睛是張開東看西看、一
: 直喊很痛、很痛且身體躁動,
: 而17:36分醫院做最後檢查判斷,
: 呼吸21正常、
: 脈搏56─60還算OK、
: 血濃度96正常、
: 血壓43/27略低,因失血較多
: 如此為何在短短10分鐘即須採取C
: PR急救?而17:47即死亡?
首先到院評估的是生命徵象,您描述的頗清楚。
血壓 43/27,心跳50~60,身體躁動,這三點皆顯示病患當時處於休克的現象。
外傷病人大部分休克的原因為體液缺乏的休克 (Hypovolemic shock);
少部分則是因為心臟受到壓迫,外傷者可能是因為心包膜充血,張力性氣胸等導致;
另外也有可能是神經性的休克,像是脊椎受創導致的 spinal shock 。
休克的病人要施行 CPR在醫學上是常理也是必須做的事情,
所以到院立即施行 CPR且到院 11 分鐘即宣告死亡,代表病患受的傷是十分嚴重的。
: 從救護紀錄表顯示,為何沒有處理較嚴重之嘴角撕裂傷而急於
: 插氣內管?之後又馬上插兩邊胸管,而插胸管之後即馬上停止心跳死亡。此時才採取人工
: CPR及機器CPR搶救,但為時已晚。
: 還有一點為何急救時要把他全身脫光光,我兒子下半身
: 只左膝蓋約1公分小破皮,其他完全沒有受傷,從未見過需如此脫光光急救的怪案例。
有其他醫師提到,在休克處理,內科病人是以 ACLS 為主,外傷病人以 ATLS 為主。
不管有沒有休克, ATLS 都告訴我們要把病人全身衣服脫下,檢查有無漏掉的外傷。
根據您的描述,病患的外傷有嘴角撕裂傷及左膝約一公分的擦傷。
上述外傷常理下不至於導致病人休克,故更有需要檢查身體是否有哪裡漏掉的外傷。
根據理論,創傷休克先想的是出血性休克,尤其是沒明顯外傷的,
鈍挫傷病人的死亡率很高,因為沒辦法立即止血,都是內出血。
在到院即呈現休克的病人,很可惜的只能憑經驗無法靠精密的影像學儀器診斷是體內
哪裡在出血;內出血的地方有幾個,最常見的是腦部,胸腔以及腹腔,少數長骨骨折
(例如大腿骨也就是所謂的股骨)也會造成出血休克。
以此病患為例,醫師就是考慮到可能有非出血性的休克,如張力性氣胸 (肺臟有破洞
造成空氣大量堆積在胸腔,無法排出,壓迫心臟導致心臟無法正常跳痛,進而造成血
液輸出不夠的心因性休克) ,才會立即給予兩側胸管置入,因為沒有影像學可以馬上
佐證,只能先依經驗在兩側皆放置胸管;而胸管的置入也可以診斷胸腔內是否有出血。
另外腹腔的出血當然也有可能造成休克,但是當病人生命徵象不穩時 (也就是休克的
時候) ,醫療人員是無法將病人送去做影像學檢查的,只能一直給予輸液補充流失到
血管外的體液直到生命徵象穩定,以及施行床邊超音波檢測內出血部位 (但準確度不
如電腦斷層來的精確) 。
因為病人持續 CPR,醫師大概當時也只能一直給予輸液,無法做任何檢查。
您上述的醫療過程,我認為到哪個醫審會,都無法判定為醫療疏失。
: 最可惡的是醫院竟然騙我們我兒子是到醫院前就死亡。第一時間因家人過於傷心,又
: 被醫院所騙,而沒有去作解剖身體,如今已火化,不知有誰能幫忙我們或告訴我們如何去
: 討回這醫療疏失的公道?
這段是我覺得最有問題的地方,不知道是不是醫院和您之間的溝通有問題,因為看起
來病患並未到院前死亡。然而這為行政上的問題,交給法律吧。
: 最後還有一絲希望的就是所有醫院急救過程都有準則規定法條,就是一個病人的研判
: 分數如葛氏昏迷指數須低於幾分才可插氣內管?如何才可插胸管……等等。這是全台醫院
: 內部急救的準則法條,有誰可幫我們找到這些準則條文。懇請協助幫忙告知我們,讓醫院
: 得到應有的懲處,讓不幸之事件不要再發生。千萬分的感恩再感恩。
: 憤怒不平的傷心人 陳先生 0933-559855
基本上,急救沒有準則規定法條,只有醫學會建議的醫療流程,這些流程都是數十年
下來的經驗累積以及學者開會討論的結果,最後再加上醫生本人的臨場經驗判斷,在
鬼門關前搶救病人。
氣管內管在病人休克時,就應考慮置入,保護呼吸道的順暢,避免意識不清時嗆入異
物;胸管插入沒有準則,該插就插,不好意思,我是胸腔外科醫師。
醫院方面沒有應有的懲處,只有想救回而救不回的病人,沒有任何醫師願意看到一個
年輕生命的逝去。
不該再發生的是車禍,國人十大死因以年齡觀察, 1至24歲死因以事故傷害居首位,
25至44歲死因以惡性腫瘤、事故傷害居前二。車禍的當下就決定了傷者的預後,真正
能夠改變結果的,是避免事故的發生,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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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5-08-09T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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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15-08-12T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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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5-08-14T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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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5-08-16T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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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8-20T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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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8-22T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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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8-23T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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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8-26T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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