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出國旅遊時不讓家人發現自己的狀況 - 飲食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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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SHIQUaaa (星期三消化不良)》之銘言:
: ※手機排版見諒嗚嗚嗚
: 我的狀況也不算特別嚴重,是從減肥大概一年後開始的,漸漸就變成一種生活習慣了,

: 因為沒有和家人住,在短短的回家時間內都可以掩飾得很好,在家人眼中我還是以前那

: 今年七月要和家人出國遊玩15天,時間不短,出國的話勢必吃飯都是綁在一起,中途溜

: 我真的不想讓家人擔心或為了這種事操心,明明是快樂的出國旅遊現在卻焦慮得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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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試著用自己"狀況不算嚴重",

來將一邊隱瞞家人一邊繼續ED行為(溜出去催吐/兩三天厭食)的願望合理化;

但你會在飲食疾患版而不是其他版發這問題,

表示你也意識到自己正逐漸超出正常減肥的範圍。



勸導厭食症患者接受治療或改變飲食模式本身是件困難的任務,

初期往往沒有病識感甚至自認他人無權干涉自己的生活方式,抗拒治療非常常見,

所以我也懶得在這方面囉唆。

只是想讓你知道,神經性厭食症是比你想像中危險的精神疾病,

繼續沉溺其中是一種利用能量負債來慢性自傷/自殺。



新聞上報導出來的死亡案例只不過是冰山一角。

我曾經在康復團體中得知有病友因為厭食症/暴食症/其後遺症喪命,

所以說厭食症會致死,並不是誇大。

即使是已經"康復"的病友,也留下身體與精神上長遠的後遺症。

其他能在網路上找到的資訊就不多說了。



幫助厭食症患者繼續沉溺在厭食症之中,

就像在幫助嘴饞嗜甜的糖尿病患者偷吃糖果點心一樣,

失控的血糖可以直接削弱身體機能甚至危害生命。

一時的婦人之仁在幫助他在無意識中傷害自己。



法國衛生法已經在2015年立法,

鼓吹/鼓勵神經性厭食症行為使對方生命/健康受到危害者,必須接受刑罰。

在台灣,除了強制就醫這部分,並沒有針對ED的刑法,

因此是否構成教唆自傷(*)有一些模糊地帶。



有人建議你旅遊的時候放寬心,想吃什麼就吃。

這是最理想的建議,我也認為能夠開開心心的和家人一起旅行是最好的。

但是你做得到嗎?你能夠不催吐不節食也過得好好的嗎?

對於一般人來說這是理所當然的,但對厭食症患者來說卻很困難。



針對你的狀況,只能給以下建議:

1. 怕焦慮/被家人發現的話,就不要一起去旅行。
你應該已經發現了吧,因為無法在社交場合和大家一起吃吃喝喝,所以ED是很封閉、孤單
的疾病。

2. 學習抗焦慮的方法,讓你能夠在旅行中不催吐不節食也不會焦慮。
這會比較辛苦,而且你也沒辦法好好享受和家人相處的時間,但至少你能一起去旅行。



因為ED的存在,所以這時沒有完美的選項。

就算沒有明確法律規範,基於身為人類的良心,

我也不會教你如何一邊掩人耳目一邊傷害自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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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