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被告通知單
由 windfly00 提告妨害名譽
須於 8/6 10:00am 到案說明
個人完全是理直氣壯, 沒什麼好怕的
所以正在思考以下這條是否合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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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fly00 是醫療類板的名人
其事蹟請自行用"a"搜尋他的文章
在眾多網友糾正其所散佈資料之漏洞後, 仍然我行我素,
個人懷疑其行為跟下列新聞或有雷同之處
http://ppt.cc/vJ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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