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0/05/19) - 醫師
By Kelly
at 2010-05-19T13:18
at 2010-05-19T13:18
Table of Contents
請不要違法
不要踩地雷
不是不給方便
是出事會有違法的問題
吃藥吃吃看或是買賣醫療用品
都會有觸犯法令的問題
網路雖說是虛擬的
不過還是要合於現實的相關法規
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非醫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處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四、臨時施行急救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
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藥事法施行細則:
參考網址: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7.htm
網路個人賣家在網路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之法規有:
一、 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
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於網路拍賣無許可證之隱形眼鏡,則違反藥事法第40條之規定,
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4條第2項規定: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售、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二、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凡申請為藥商者,
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
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藥事法第65條規定: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
則違反藥事法第65條,依同法第91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醫療器材販售業者,若於網路販賣醫療器材,
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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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踩地雷
不是不給方便
是出事會有違法的問題
吃藥吃吃看或是買賣醫療用品
都會有觸犯法令的問題
網路雖說是虛擬的
不過還是要合於現實的相關法規
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非醫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處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四、臨時施行急救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
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藥事法施行細則:
參考網址: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7.htm
網路個人賣家在網路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之法規有:
一、 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
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於網路拍賣無許可證之隱形眼鏡,則違反藥事法第40條之規定,
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4條第2項規定: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售、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二、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凡申請為藥商者,
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
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藥事法第65條規定: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
則違反藥事法第65條,依同法第91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醫療器材販售業者,若於網路販賣醫療器材,
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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