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病前瞻性研究發現 吃水果可降糖尿病風 - 健康資訊

By Elvira
at 2017-04-19T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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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前瞻性研究發現 吃水果可降糖尿病風險
http://myhealth911.com/20170419_519335.html
ꀊ
傳統醫學博大精深,但面對現代大數據研究卻顯得缺乏說服力。善於運用現代科技,
傳統醫學才能更好的傳承。
專家郭誌紅在其著作《別把養生變“養病”》中講到:水果不宜多吃,因為水果乃“
生冷”之物,吃得多了會把人的脾胃搞得很弱。而“現代人覺得水果有營養、有維生素,
吃得越多越好,其實是把水果和主食的作用顛倒了。有的人一天吃很多個、很多種水果,
甚至不吃主食光吃水果,將‘五穀為養’完全拋到腦後,這實際上是一個大錯誤。
而今天,一項涉及50萬例樣本的大型慢病研究得出結論:
與極少吃新鮮水果的人相比,經常吃新鮮水果的人罹患糖尿病以及糖尿病性血管並發
症的風險明顯降低。
這是一項在國際著名的《PLOS醫學雜誌》發表的名為“中國慢性病前瞻性研究”的最
新研究,研究樣本涉及中國10個不同地區50餘萬名年齡35至74歲的成年人。
據悉,“中國慢性病前瞻性研究”的數據來自英國牛津大學及北京大學、中國醫學科
學院的研究人員的共同協作,是在中國開展的涉及50萬人的大型前瞻性隊列研究,對糖尿
病患者的膳食指導很有價值。
ꀊ
項目中方負責人、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李立明教授介紹說,雖然富含新鮮水果和蔬
菜的飲食,對健康的益處已經得到普遍認可,但水果對糖尿病的發生和預後的影響,全球
的研究證據還非常有限。新鮮水果富含微量元素(比如鉀)、膳食纖維、抗氧化劑和其他各
種對身體有益的活性物質,而且不含或隻含有少量的鈉或脂肪及熱量。但是水果中所含的
具有甜味的糖分,使人們擔憂水果的攝入對糖尿病可能有一定的危害(比如使血糖控製更
困難)。在糖尿病患病率急劇上升的中國以及許多其他亞洲國家,人們的這種擔憂尤為明
顯。
據悉,科研人員從中國10個不同地區招募了50餘萬名年齡35至74歲的成年人,采用問
卷調查及體格檢查等采集了大量數據,並通過常規死亡報告系統及住院記錄,了解調查對
象的健康狀況。經過七年追蹤隨訪,研究共觀察到了近1萬例新發糖尿病。此外,在加入
研究時已經患有糖尿病的3萬餘名調查對象中,共觀察到1萬多例各類血管並發症以及3400
例死亡事件。研究人員詳細分析了這些疾病的發生風險與新鮮水果攝入水平的關聯性。
在基線調查時,約有20%的研究對象每天都吃新鮮水果(主要為蘋果、橘子等)。此外
,約有6%的人從不或極少吃新鮮水果。糖尿病患者中不吃水果的比例為無糖尿病者的3倍(
19% 比 6%)。和從不或極少吃新鮮水果者相比,每天吃新鮮水果者七年隨訪期間新發糖尿
病的風險下降12%。而在基線時已患糖尿病者中,新鮮水果的攝入也顯示出明顯的健康益
處,每天攝入100克新鮮水果可以使糖尿病患者中的總體死亡率降低17%,缺血性心髒病和
中風等大血管並發症的風險降低13%,糖尿病腎病和糖尿病眼病等小血管並發症的風險降
低28%。
針對該研究的結論,來自牛津大學的研究第一作者杜懷東博士說:“這是全球首個大
型前瞻性隊列研究,同時證實新鮮水果攝入與糖尿病發生以及發展的保護性關聯作用,分
析時調整並控製了一系列其他因素對研究結果的潛在影響。”來自牛津大學的研究主要作
者陳錚鳴教授說:“我們的研究結果將為現有的(包括針對糖尿病患者)的膳食指南,在倡
導提高新鮮水果攝入方面提供強有力的科學依據。如果這些保護作用代表因果關係,那麼
這對進一步改善中國及其他地區糖尿病的預防和管理將起到積極作用。”李立明認為:“
大多數中國成人隻吃新鮮水果,而在西方發達國家人們更多地攝入加工水果或果汁。這可
能部分解釋為什麼我們的研究能得出比較清晰而明確的水果保護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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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嚴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
近日,哈爾濱市監管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集中的批發集散地、大型商場等重點區域進
行了重點檢查。對現場發現的專區專櫃未標示經營項目和警示標誌、索證索票不全等問題
,已責令商家立即整改。
本次行動將一直持續到2017年9月末,來源不清、索證索票不全的商品是此次檢查的
重點。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保健食品化妝品非法添加、非法標簽和經營非法產品等違規行
為。
督促企業建立並完善“進銷存”台賬,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製度。在保健食品環
節,本次行動主要圍繞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持證經營、是否專區專櫃擺設,商家是否查
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是否索證索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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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整治景區保健食品經營
近日,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製定了《旅遊市場保健食品專項整治方案》,在全
省範圍內部署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專項整治行動。
此次行動重點突出雲南省旅遊景點(區)、機場、車站等各類旅遊市場保健食品經營監
管,從三個方面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重點檢查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資質,保健食品專櫃銷
售是否落實到位,經銷商索證索票製度落實等情況;
二是各州(市)對行政區域內旅遊市場銷售的保健食品等產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進行
檢查,特別是保健食品聲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尤其是螺旋藻製品、瑪咖製品未取
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卻聲稱保健功能的行為;產品名稱、說明書、贈送宣傳冊、廣告中存
在的未經批準的功能聲稱,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行為;
三是安排專項資金,重點在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德宏、迪慶、騰衝七個旅
遊熱點區域開展保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嚴厲查處非法添加藥物行為。
ꀊ
食品安全關係到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也關係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近
年來,消費者購買食品後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為由提起的訴訟日益增多,經過調研發現
,審判實踐中由於審判人員對於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出現了法律適
用不統一的情況。為了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食品安全類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
,北京市高級法院研究室與民一庭、民二庭共同組織召開北京法院食品安全類案例研討會
。中國人民大學王軼教授、劉俊海教授,對外經貿大學蘇號朋教授,最高法院民一庭審判
長賈勁鬆法官、李春法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製司法規一處任端平處長,北京
市律師協會邱寶昌副會長,北京市法院審判業務專家、北京市三級法院的審判業務骨干參
加研討會,並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討論。食藥法苑推送相關內容,以饗讀者。
一、食品生產許可與食品安全標準之間的關係如何界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活動與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是否相同?
第一種觀點認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
品生產許可。我國對食品生產者以行政許可方式嚴控市場準入,食品安全固然是其中重要
考慮因素,旨在確保食品生產者具備生產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條件,但食品生產許可
作為事前控製措施,尚需事中及事後其他措施與之配合方能保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
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未
必都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反之,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未必都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不宜簡單以食品生產者是否取
得食品生產許可為依據,二者屬不同範疇,沒有必然聯系。食品生產許可實質上是國家通
過行政管理規範賦予食品生產企業市場準入的資格,其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食品生產者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如接受行政沒收、行政罰款等行
政處罰措施,但不應承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民事責任;而食品安全標準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調整範圍,對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
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生產者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
刑事責任,其中的民事責任引入了懲罰性賠償機製,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
生產者要求支付食品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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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對於食品安全標準應從嚴把握。國家對食品生產實行許可製度意味
著食品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是其從事食品生產的前提和門檻,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情
況下生產的食品即可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
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此時不應再賦予食品生產者舉證證明其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從而免除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機會。這樣的處理方式從社會效果上來看不僅符合大眾的普遍
價值觀和心理預期,而且可以倒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遵守食品生產經營的國家許可製度和
法律,健全和完善國家的食品安全體系。
第三種觀點認為:生產許可和食品安全標準確屬不同範疇,不能苛求生產者和經營者
在沒有市場準入的情況下就直接擔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但基於國家
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有無經過許可是食品生產企業能否進入食品生產領域的前
提和門檻,故對於食品生產者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應推定其生產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非生產經營者舉證證明其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方可
免責。這樣通過將舉證責任賦予生產經營者的方式可以在食品生產許可與食品安全標準之
間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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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綜合上述三種觀點,研究後認為:一方面食品生產許可與食品安全標準確實不屬
於同一範疇,不能簡單等同,將沒有取得生產許可的食品均直接劃入不安全食品的行列並
不妥當;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生產許可證是從事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前提和門檻,與食品安
全密切相關,在涉及食品安全問題上必須適度從嚴的因素。因此,對於食品未經過生產許
可即生產並銷售的,應從實質安全標準與形式安全標準兩個方面作出判斷,具體來看,實
質安全標準方面,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而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並不必然意味著其實質上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但生產許可證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一項重要表征,食品生產、經
營者應對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理由進行合理說明,並對食品實質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承
擔舉證證明責任。只要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未取得生產許可,且未能舉證證明涉訴食品實
質上是安全的並符合獲得生產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要求,即可認定其實質上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從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形式安全標準方面,由於國家製定有《預包裝食品
標簽通則》,要求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許可證號,因此生產者或經營者在食品的標簽上
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或標注虛假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行為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對
食品形式安全標準的要求,同時該行為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從而亦應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只有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舉證證明其生
產或銷售的食品在實質安全標準與形式安全標準兩個方面均符合標準和要求,方可免除懲
罰性賠償責任。
二、普通食品中添加的中藥材既不在相關行政機關已公布的許可名單中,也不在禁用
名單中,該食品是否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能否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一種觀點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
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
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公布。”根據該
規定,食品中可以添加的中藥材應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製定、公布的許可添加的物質目錄範圍內,未記載在該目錄中的中藥材可能存在對消費
者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如食品中添加了不在許可添加目錄範圍內的中藥材,該食品應認
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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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health911.com/20170419_519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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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醫學博大精深,但面對現代大數據研究卻顯得缺乏說服力。善於運用現代科技,
傳統醫學才能更好的傳承。
專家郭誌紅在其著作《別把養生變“養病”》中講到:水果不宜多吃,因為水果乃“
生冷”之物,吃得多了會把人的脾胃搞得很弱。而“現代人覺得水果有營養、有維生素,
吃得越多越好,其實是把水果和主食的作用顛倒了。有的人一天吃很多個、很多種水果,
甚至不吃主食光吃水果,將‘五穀為養’完全拋到腦後,這實際上是一個大錯誤。
而今天,一項涉及50萬例樣本的大型慢病研究得出結論:
與極少吃新鮮水果的人相比,經常吃新鮮水果的人罹患糖尿病以及糖尿病性血管並發
症的風險明顯降低。
這是一項在國際著名的《PLOS醫學雜誌》發表的名為“中國慢性病前瞻性研究”的最
新研究,研究樣本涉及中國10個不同地區50餘萬名年齡35至74歲的成年人。
據悉,“中國慢性病前瞻性研究”的數據來自英國牛津大學及北京大學、中國醫學科
學院的研究人員的共同協作,是在中國開展的涉及50萬人的大型前瞻性隊列研究,對糖尿
病患者的膳食指導很有價值。
ꀊ
項目中方負責人、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李立明教授介紹說,雖然富含新鮮水果和蔬
菜的飲食,對健康的益處已經得到普遍認可,但水果對糖尿病的發生和預後的影響,全球
的研究證據還非常有限。新鮮水果富含微量元素(比如鉀)、膳食纖維、抗氧化劑和其他各
種對身體有益的活性物質,而且不含或隻含有少量的鈉或脂肪及熱量。但是水果中所含的
具有甜味的糖分,使人們擔憂水果的攝入對糖尿病可能有一定的危害(比如使血糖控製更
困難)。在糖尿病患病率急劇上升的中國以及許多其他亞洲國家,人們的這種擔憂尤為明
顯。
據悉,科研人員從中國10個不同地區招募了50餘萬名年齡35至74歲的成年人,采用問
卷調查及體格檢查等采集了大量數據,並通過常規死亡報告系統及住院記錄,了解調查對
象的健康狀況。經過七年追蹤隨訪,研究共觀察到了近1萬例新發糖尿病。此外,在加入
研究時已經患有糖尿病的3萬餘名調查對象中,共觀察到1萬多例各類血管並發症以及3400
例死亡事件。研究人員詳細分析了這些疾病的發生風險與新鮮水果攝入水平的關聯性。
在基線調查時,約有20%的研究對象每天都吃新鮮水果(主要為蘋果、橘子等)。此外
,約有6%的人從不或極少吃新鮮水果。糖尿病患者中不吃水果的比例為無糖尿病者的3倍(
19% 比 6%)。和從不或極少吃新鮮水果者相比,每天吃新鮮水果者七年隨訪期間新發糖尿
病的風險下降12%。而在基線時已患糖尿病者中,新鮮水果的攝入也顯示出明顯的健康益
處,每天攝入100克新鮮水果可以使糖尿病患者中的總體死亡率降低17%,缺血性心髒病和
中風等大血管並發症的風險降低13%,糖尿病腎病和糖尿病眼病等小血管並發症的風險降
低28%。
針對該研究的結論,來自牛津大學的研究第一作者杜懷東博士說:“這是全球首個大
型前瞻性隊列研究,同時證實新鮮水果攝入與糖尿病發生以及發展的保護性關聯作用,分
析時調整並控製了一系列其他因素對研究結果的潛在影響。”來自牛津大學的研究主要作
者陳錚鳴教授說:“我們的研究結果將為現有的(包括針對糖尿病患者)的膳食指南,在倡
導提高新鮮水果攝入方面提供強有力的科學依據。如果這些保護作用代表因果關係,那麼
這對進一步改善中國及其他地區糖尿病的預防和管理將起到積極作用。”李立明認為:“
大多數中國成人隻吃新鮮水果,而在西方發達國家人們更多地攝入加工水果或果汁。這可
能部分解釋為什麼我們的研究能得出比較清晰而明確的水果保護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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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嚴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
近日,哈爾濱市監管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集中的批發集散地、大型商場等重點區域進
行了重點檢查。對現場發現的專區專櫃未標示經營項目和警示標誌、索證索票不全等問題
,已責令商家立即整改。
本次行動將一直持續到2017年9月末,來源不清、索證索票不全的商品是此次檢查的
重點。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保健食品化妝品非法添加、非法標簽和經營非法產品等違規行
為。
督促企業建立並完善“進銷存”台賬,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製度。在保健食品環
節,本次行動主要圍繞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持證經營、是否專區專櫃擺設,商家是否查
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是否索證索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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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整治景區保健食品經營
近日,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製定了《旅遊市場保健食品專項整治方案》,在全
省範圍內部署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專項整治行動。
此次行動重點突出雲南省旅遊景點(區)、機場、車站等各類旅遊市場保健食品經營監
管,從三個方面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重點檢查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資質,保健食品專櫃銷
售是否落實到位,經銷商索證索票製度落實等情況;
二是各州(市)對行政區域內旅遊市場銷售的保健食品等產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進行
檢查,特別是保健食品聲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尤其是螺旋藻製品、瑪咖製品未取
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卻聲稱保健功能的行為;產品名稱、說明書、贈送宣傳冊、廣告中存
在的未經批準的功能聲稱,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行為;
三是安排專項資金,重點在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德宏、迪慶、騰衝七個旅
遊熱點區域開展保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嚴厲查處非法添加藥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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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關係到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也關係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近
年來,消費者購買食品後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為由提起的訴訟日益增多,經過調研發現
,審判實踐中由於審判人員對於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出現了法律適
用不統一的情況。為了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食品安全類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
,北京市高級法院研究室與民一庭、民二庭共同組織召開北京法院食品安全類案例研討會
。中國人民大學王軼教授、劉俊海教授,對外經貿大學蘇號朋教授,最高法院民一庭審判
長賈勁鬆法官、李春法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製司法規一處任端平處長,北京
市律師協會邱寶昌副會長,北京市法院審判業務專家、北京市三級法院的審判業務骨干參
加研討會,並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討論。食藥法苑推送相關內容,以饗讀者。
一、食品生產許可與食品安全標準之間的關係如何界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活動與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是否相同?
第一種觀點認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
品生產許可。我國對食品生產者以行政許可方式嚴控市場準入,食品安全固然是其中重要
考慮因素,旨在確保食品生產者具備生產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條件,但食品生產許可
作為事前控製措施,尚需事中及事後其他措施與之配合方能保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
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未
必都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反之,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未必都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不宜簡單以食品生產者是否取
得食品生產許可為依據,二者屬不同範疇,沒有必然聯系。食品生產許可實質上是國家通
過行政管理規範賦予食品生產企業市場準入的資格,其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食品生產者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如接受行政沒收、行政罰款等行
政處罰措施,但不應承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民事責任;而食品安全標準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調整範圍,對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
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生產者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
刑事責任,其中的民事責任引入了懲罰性賠償機製,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
生產者要求支付食品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ꀊ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於食品安全標準應從嚴把握。國家對食品生產實行許可製度意味
著食品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是其從事食品生產的前提和門檻,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情
況下生產的食品即可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
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此時不應再賦予食品生產者舉證證明其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從而免除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機會。這樣的處理方式從社會效果上來看不僅符合大眾的普遍
價值觀和心理預期,而且可以倒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遵守食品生產經營的國家許可製度和
法律,健全和完善國家的食品安全體系。
第三種觀點認為:生產許可和食品安全標準確屬不同範疇,不能苛求生產者和經營者
在沒有市場準入的情況下就直接擔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但基於國家
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有無經過許可是食品生產企業能否進入食品生產領域的前
提和門檻,故對於食品生產者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應推定其生產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非生產經營者舉證證明其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方可
免責。這樣通過將舉證責任賦予生產經營者的方式可以在食品生產許可與食品安全標準之
間達成平衡。
ꀊ
我們綜合上述三種觀點,研究後認為:一方面食品生產許可與食品安全標準確實不屬
於同一範疇,不能簡單等同,將沒有取得生產許可的食品均直接劃入不安全食品的行列並
不妥當;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生產許可證是從事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前提和門檻,與食品安
全密切相關,在涉及食品安全問題上必須適度從嚴的因素。因此,對於食品未經過生產許
可即生產並銷售的,應從實質安全標準與形式安全標準兩個方面作出判斷,具體來看,實
質安全標準方面,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而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並不必然意味著其實質上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但生產許可證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一項重要表征,食品生產、經
營者應對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理由進行合理說明,並對食品實質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承
擔舉證證明責任。只要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未取得生產許可,且未能舉證證明涉訴食品實
質上是安全的並符合獲得生產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要求,即可認定其實質上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從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形式安全標準方面,由於國家製定有《預包裝食品
標簽通則》,要求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許可證號,因此生產者或經營者在食品的標簽上
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或標注虛假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行為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對
食品形式安全標準的要求,同時該行為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從而亦應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只有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舉證證明其生
產或銷售的食品在實質安全標準與形式安全標準兩個方面均符合標準和要求,方可免除懲
罰性賠償責任。
二、普通食品中添加的中藥材既不在相關行政機關已公布的許可名單中,也不在禁用
名單中,該食品是否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能否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一種觀點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
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
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公布。”根據該
規定,食品中可以添加的中藥材應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製定、公布的許可添加的物質目錄範圍內,未記載在該目錄中的中藥材可能存在對消費
者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如食品中添加了不在許可添加目錄範圍內的中藥材,該食品應認
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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