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安法規中的醫護人員 - 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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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第一項
前條醫護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所以EMT沒有在以上的範圍喔

因為急救人員的訓練價格太貴了
建議公司有需要
請公司出錢受訓即可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兒)》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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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7-15
感謝,看來還是得噴4500買證書
Damian avatarDamian2012-07-17
原來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