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個啊~ - 憂鬱症
By Rae
at 2016-05-13T13:44
at 2016-05-13T13:44
Table of Contents
讓我們把事情分開來一件一件看清楚吧~
(警告:本文字多,真的很多~)
1.法律的本質:
法律訂定的原則,追根究柢就是追求社會的平等及公正。
追溯到世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漢摩拉比法典,則可以更簡潔有力地濃縮成"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八個大字。
今天我搶了某個路人一千萬,於情於理各種層面,我都勢必要賠償他那一千萬(其他精神
或物質損失則暫且不計),相信這無論在任何法律、習俗、道德層面,都是一體通用的。
因此法律的存在意義,便是以其強制性,來保障、規範、約束個人、團體、或國家之間的
行為、權益,以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平衡。
我簡單的理解一下就是"搶錢需賠錢、殺人要償命",以條文、規則來規範、約束人外在的
行為,但是卻無法改變人的內心,因此改善風氣、教化人心、藉此達到有效預防犯罪、
增加整體社會和諧的工作,應非法律訂定之主要意義,亦非單憑法律能達到的目的。
2.死刑的意義:
同第1點,"死刑本身"或許無法改變既成事實、可能也無法警惕未來的犯罪者,
但是死刑本身也並不是為了這些目的而存在的,它存在的目的如我說的第1點--犯過受罰。
如果我打了某個路人一下,他(生理上)並不會因為我受到任何懲罰,就比較不痛,
所以我就不需要受到懲罰了嗎? 同理,如果法令無法殺雞儆猴、預防犯罪,
所以就不需要法令了嗎?
我們只能說嚴刑峻法"不能"減低犯罪,但是不代表犯罪後"不需要"嚴刑峻法,對吧?
3.社會問題、社會福利等
如果認定加害者"只是"因為沒有受到幫助,"才會"犯下罪刑,那請反思以下幾點:
a.世界上還有沒有很多沒有受到幫助的人? 此時此刻很多人正在我們所不知道的角落出
生、受苦、死去,他們的社會可能比我們的社會更多貧窮、疾病、戰爭、歧視,而他們全
都成為了犯罪者了嗎? 都成為了會"隨機攻擊無辜路人"的犯罪者嗎?
有太多太多的受害者,最後都沒有變成加害者,包括我。(這句話純屬個人情感抒發)
b.如何證明造成犯罪的"原因、出發點"是因為沒有獲得足夠的幫助及支持?
如果要因結果(社會上是否有犯罪),來證明社會福利、醫療機構,甚至教育體系有沒有發
揮用場,那說真的,嚴刑峻法可能還比較容易收立竿見影之效。
畢竟犯罪的動機相當複雜,除社會、教育外,絕對還有很大部分屬於個人因素。當然就現
階段而言,大多數國家的社會福利、醫療制度等,必定還可以有更大的進步空間,但這跟
犯罪者的行為動機等因素是沒有直接關係的,也不足以構成減低刑責的理由。
(簡而言之,沒有錢、也到處都借不到錢,仍不足以構成搶錢的理由,至於當事人缺錢的
原因,那暫時不是社福能管得到的地方。)
4.自由意志:
非宗教部分,簡而言之,我相信、認定、而且肯定人是有自由意志的。
接第3點,一個心智成熟、有判斷力、會思考的成年人,"選擇"了買一把刀或槍、
"選擇"走進人多的公共場合、"選擇"了攻擊、傷害"無辜的、或許並沒有對此人造成任何
迫害"的路人,這難道不全都是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嗎?
不管背後的原因是什麼、加害者是否也曾經是被害者,從"決定並實行"這一階段,絕對是
犯罪者必須自行承擔的,除非--
5.疾病:
接第4點,如果因無法控制的大腦、生理、精神等疾病,而做出"非本人生理、心理上可控
制"的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者,我個人認為有酌量減刑之必要(但不代表可以無罪
)。舉個例子,如果我因為生理上的暈眩,在火車月台上跌倒,間接推擠導致其他乘客跌
入月台致死,此事並非我蓄意為之、我也無法控制生理上的疾病發作,但是我必定是對此
事"負有責任",只是無論就法律或道德上,都應比蓄意為之輕一些(否則就不會有所謂的"
過失致死"了)。
至於前文所述反社會人格等,有此一傾向、但似乎又尚未發生者,是否應列入疾病加以治
療、甚至防範? 我才疏學淺,不敢妄下斷言。只能說若以社會整體、及當事人的利益而言
,在可行的範圍內多加以注意及協助,總是好的。
6.犯罪預防:
法律本身講求的應是公平性,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治療疾病、預防犯罪,不應
也不可能是法律所能管控的部分。在目前,因(身、心)疾病而導致的犯罪行為,似乎無論
在各國,都是較有爭議的,但是為求公平性,法律也只能(同第5點)酌情參處,畢竟解決
"已經發生"的事實,是法律的工作,而"防患於未然",才是(同第3點)社會福利的工作。
另外,若由此衍伸出來,因其它社會問題(種族、貧窮、戰爭等)所引發的犯罪問題,其實
也應比照辦理,就問題的根本層面加以預防或改善,而不只侷限於疾病所引發的部分。
7.結論:
犯罪的動機本身就相當複雜,有各種各樣的可能,因為單一個案而否定現行制度,
未免因噎廢食、因小失大,而我們所能討論的部分,就是若"犯罪"的遠因是:
第3點(社會問題)+第4點(自由意志)+第5點(身心疾病),那在這當中便產生一個問題,
就是若以結果論,社會福利、社會制度目前確實是"僅能發揮有限功效",
而法律的本質只能於事發後才派上用場,也就是說,我們的國家和社會,在這個地方出現
了一個不小的破口,這才是後續必須解決的、也是我們最應重視的問題。
8.弊病:
自我吐槽--全篇太過理想化,沒有從現實中的施行、運作角度切入,容易被有志之士視
為空談、唱高調,不過我本來寫這篇文章就是為了陳述我個人的思路及理念,不是為了實
際運用、或是導正現行弊端,所以我不是很在意啦啦啦~~~
--
此文視情況修正,若有爭議、糾紛則刪,
畢竟我的本意也不是要筆戰用的。
另外感謝最後看到這裡的人,你真是有耐心的人麼麼噠~
--
"Are you crazy?"
"Let me ask you something doc. Does thinking you're the last sane man
on the earth make you crazy? Because if it does, maybe I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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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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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6-05-14T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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