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公立納骨塔櫃位 使用年限延至50 - 喪葬
By Madame
at 2015-10-26T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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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26567
〈中部〉公立納骨塔櫃位 使用年限延至50年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公立納骨塔櫃位存放骨灰骸以卅年為限,期滿必須重新
購買,過程中勞師動眾,往往要將骨灰骸取回並重新安置,民眾擔心打擾往生者。市府體
恤民眾需求,研議修正「台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將使用年限延長為五十年,目前法
案已送市議會審議,法規修正後,可望減輕民眾的心理與經濟負擔。
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台中市公立納骨塔接受存放骨灰骸地點,包括和平區第五公墓、神岡區陟岵堂和崇本堂、
豐原區、清水區、潭子區第一公墓和寶山紀念公園、大雅區第四公墓和第七公墓、東勢區
、后里區、太平區懷恩堂、大甲區、大安區、烏日區第五公墓和第九公墓、沙鹿區、霧峰
區、外埔區第一公墓和第二公墓、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大肚區大肚山公墓。
市府民政局表示,依照原「台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中市公立納骨
塔櫃位存放骨灰骸的年限為卅年,民眾反映存放時間太短,期滿時必須重新購買,才可以
再存放,且骨灰安置後,才經過卅年又要取回並重新安置,擔心打擾往生者。
民政局長蔡世寅進一步表示,考量台中市公私立納骨堂塔櫃位數量,尚足以存放轄內往生
市民的骨灰骸,市府參考其他縣市公立納骨塔骨灰骸存放期限,並著手修訂自治條例,將
市有公立納骨塔櫃位的申請使用年限從卅年延長為五十年,希望減輕民眾的心理以及經濟
負擔。
(自由時報 10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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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公立納骨塔櫃位 使用年限延至50年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公立納骨塔櫃位存放骨灰骸以卅年為限,期滿必須重新
購買,過程中勞師動眾,往往要將骨灰骸取回並重新安置,民眾擔心打擾往生者。市府體
恤民眾需求,研議修正「台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將使用年限延長為五十年,目前法
案已送市議會審議,法規修正後,可望減輕民眾的心理與經濟負擔。
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台中市公立納骨塔接受存放骨灰骸地點,包括和平區第五公墓、神岡區陟岵堂和崇本堂、
豐原區、清水區、潭子區第一公墓和寶山紀念公園、大雅區第四公墓和第七公墓、東勢區
、后里區、太平區懷恩堂、大甲區、大安區、烏日區第五公墓和第九公墓、沙鹿區、霧峰
區、外埔區第一公墓和第二公墓、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大肚區大肚山公墓。
市府民政局表示,依照原「台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中市公立納骨
塔櫃位存放骨灰骸的年限為卅年,民眾反映存放時間太短,期滿時必須重新購買,才可以
再存放,且骨灰安置後,才經過卅年又要取回並重新安置,擔心打擾往生者。
民政局長蔡世寅進一步表示,考量台中市公私立納骨堂塔櫃位數量,尚足以存放轄內往生
市民的骨灰骸,市府參考其他縣市公立納骨塔骨灰骸存放期限,並著手修訂自治條例,將
市有公立納骨塔櫃位的申請使用年限從卅年延長為五十年,希望減輕民眾的心理以及經濟
負擔。
(自由時報 10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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