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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可以拒收病人嗎?醫院要先救治再轉院,轉院要先聯繫後送醫院,違反罰 6~30 萬元

faqs.tw 編輯整理#緊急救護#急救#醫療資訊
目錄
  1. 到了急診,醫院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2. 轉院的程序
  3. 救護車送哪裡、收多少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2007 年站上轉貼一則藝人車禍送醫的新聞,有人不解救護車為什麼沒有送醫學中心;2022 年有人問癌末的父親轉院,醫院會不會收,同年另一篇問掛急診能不能指定醫師。這幾件事分屬兩部法規:緊急的情況看緊急醫療救護法與轉診實施辦法,一般的轉診看醫療法。

到了急診,醫院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情況 規定 違反的罰則
緊急傷病患到院 應即檢視,依醫療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6 條) 6 萬~30 萬元(第 42 條)
醫院治不了 先做適當處置,再協助轉診,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第 36 條) 未處置就逕予轉診,6 萬~30 萬元(第 42 條)
醫院的急救能力 依中央評定的分級(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第 38 條、分級標準第 2 條) 6 萬~30 萬元(第 42 條)
危急病人到醫院或診所 先予適當急救,依人員及設備能力救治,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 60 條) 1 萬~5 萬元,並限期改善(醫療法第 102 條)
違反轉診辦法的要件與聯繫 見下一節 1 萬~5 萬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

所謂「無法提供適切治療」,轉診實施辦法第 3 條只認兩種:設備、人員或專長能力限制,難以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診療;或傷病患太多,經調度院內人力設備仍無法處置。而且轉診調度情形要記在病歷。

轉院的程序

步驟 規定 依據
先聯繫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 轉診實施辦法第 4 條
告知 把轉診原因與風險告訴本人或親屬,記載於病歷;病人意識不清、親屬不在場也要載明 第 5 條
家屬想轉別家 要求轉到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可能的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第 4 條
病況未穩定但本人或家屬要求轉 醫院得協助,應告知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 第 6 條
聯絡與交接 提供病情與處置資料、作成聯絡紀錄;填轉診單連同病歷摘要交給隨行救護人員 第 7、9 條
交通工具 協助安排救護運輸工具、救護人員與維生設備 第 8 條

「後送醫院」是縣市衛生局劃分責任區、依各醫院能力事先指定的接收醫院(第 2 條)。最高等級的後送醫院,除了上面兩種無法提供適切治療的情形,不得把緊急傷病患轉出(第 4 條第 3 項)。

救護車送哪裡、收多少

救護人員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指示前往現場,把緊急傷病患送到「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第 29 條)。2007 年那則新聞討論的就是「就近」和「適當」怎麼取捨,條文沒有再定義,本文不替個案下結論。救護車出勤至少要 2 名救護人員(第 18 條),救護紀錄表由救護車單位和接收醫院各保存至少 7 年,醫院那份併病歷保存(第 34 條);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院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費用由病人負擔。

收費依第 20 條,由各縣市衛生局訂收費標準,本文沒有逐一查證各縣市金額。

不適用的情況

  • 不緊急的轉院:癌末轉安寧、慢性病轉回地方醫院,不是緊急傷病患的轉診,適用醫療法第 73 條(限於人員設備無法完整治療時建議轉診、填轉診病歷摘要);接收醫院要不要收,條文沒有規定,本文不下結論
  • 指定醫師:急診由哪位醫師處置,法規沒有規定病人可以指定,依醫院排班
  • 醫療費用:急診部分負擔與自費項目依健保規定,本文沒有整理;醫療法第 60 條第 2 項只規定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負擔不起時,由縣市社政機關補助
  • 大量傷病患:重大事故依各縣市的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 30 條)處理
  • 在國外急診:不適用國內法規,費用核退見本站國外看病健保核退

實際該怎麼做

  1. 緊急狀況直接打 119,由救護人員依指揮中心指示送醫
  2. 醫院說要轉院,先問清楚原因與要轉到哪家醫院,請醫院在病歷記下告知內容
  3. 想轉到其他醫院,提出後醫院會告知風險;病況未穩定時要簽書面同意,簽之前問清楚途中由誰照護
  4. 留下轉診單與病歷摘要影本,到下一家醫院時交給醫師
  5. 覺得醫院無故拖延或拒收,記下時間地點,向當地縣市衛生局反映

常見問題

急診可以說沒床就不收嗎?

緊急傷病患不行直接拒收。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6 條:醫院應即檢視,依醫療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要先做適當處置,再協助轉診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未救治或未適當處置就逕予轉診,依第 42 條罰 6 萬~30 萬元。

救護車可以指定送哪家醫院嗎?

第 29 條規定救護人員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把緊急傷病患送到「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條文沒有寫病人或家屬可以指定,本文不下結論;到院後若要轉到非後送醫院,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醫院應告知可能的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醫院說要轉院,家屬可以要求什麼?

轉診實施辦法第 5、7、9 條:醫院應告知轉診原因與風險並記在病歷,先聯絡接受的醫院並作成紀錄,填轉診單連同病歷摘要交給隨行救護人員。病況還沒穩定、是本人或家屬主動要求轉的,第 6 條要求取得書面同意。

叫救護車要付錢嗎?

第 20 條:救護車執行勤務依所在地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各縣市不同,本文不列金額。超過標準收費依第 42 條罰 6 萬~30 萬元,超收未依限退還的,第 49 條規定廢止救護車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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