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
精神衛生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
^^^^^^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
從這個法條看來
如果被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就不能任用,就算考過也一樣。
但是精神"疾"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可以
任用。
至於精神病和精神官能症的差別,我記得經華區有作區分。
憂鬱症算是精神官能症
躁鬱症算是精神病(我不確定拉),我不是醫生。
花大哥,你考上全國第一名以後,到底任用了沒有,快上來給大家回覆一下。
感謝。
至於某些特殊特考 - 警察、消防、軍人、國安,我想根本就別想了。
司法三等以後有口試,如果被發現有精神疾病,口試不知道會不會過關。
※ 引述《ziji (吃素 環保 救地球)》之銘言:
: 我曾經參加過幾次國考
: 後來聽醫生說可以去考身心障礙特考。
: 我覺得很困惑的一點是:
: 我朋友說身心障礙特考只收身障朋友,
: 不包括心理方面的疾病。
: 到底是誰說的對呢??
: 現在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呢?
: 煩請知道的大大說明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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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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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
^^^^^^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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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法條看來
如果被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就不能任用,就算考過也一樣。
但是精神"疾"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可以
任用。
至於精神病和精神官能症的差別,我記得經華區有作區分。
憂鬱症算是精神官能症
躁鬱症算是精神病(我不確定拉),我不是醫生。
花大哥,你考上全國第一名以後,到底任用了沒有,快上來給大家回覆一下。
感謝。
至於某些特殊特考 - 警察、消防、軍人、國安,我想根本就別想了。
司法三等以後有口試,如果被發現有精神疾病,口試不知道會不會過關。
※ 引述《ziji (吃素 環保 救地球)》之銘言:
: 我曾經參加過幾次國考
: 後來聽醫生說可以去考身心障礙特考。
: 我覺得很困惑的一點是:
: 我朋友說身心障礙特考只收身障朋友,
: 不包括心理方面的疾病。
: 到底是誰說的對呢??
: 現在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呢?
: 煩請知道的大大說明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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