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膏含甲醇 邊煮邊吃恐致癌 - 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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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1-02-12T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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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膏含甲醇 邊煮邊吃恐致癌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432

消費者王女士在一家餐廳吃小火鍋,因鍋底的火快熄滅,同桌家
人拿起一旁的酒精膏添加,可能火還沒有完全熄滅,酒精膏一加
上去,轟的一聲火苗往上竄,靠近火鍋的王女士臉部當場被火灼
傷。

☆☆☆ ☆☆☆ ☆☆☆

高雄縣有一對新人中午在餐廳宴客,鮮魚上桌,服務人員添加酒
精膏時不慎起火,火勢波及傷到一旁64歲的老阿伯,讓他臉部
二度灼傷毀容。

☆☆☆ ☆☆☆ ☆☆☆

張家在過年期間使用酒精膏加熱年菜,發生意外。男主人說,可
能是隔天變固態的酒精膏已經被點燃,但看不見火焰,所以在倒
進液態酒精膏時,造成兩種酒精膏之間的空氣膨脹而噴發。幸好
當時張小妹帶著眼鏡,擋住酒精膏,不過雙手和臉還是被燒得二
度灼傷。

☆☆☆ ☆☆☆ ☆☆☆

天氣好冷!這時來上一鍋熱騰騰的小火鍋,最容易讓人感到溫
暖;而酒精膏具有易燃的特質,使用方便,價格又低廉,是讓這
些火鍋保持熱度的方便燃料,不少小火鍋業者,或是自行在家烹
調的民眾,經常會選用。

然而,近幾年來,不時傳出使用酒精膏延燒受傷的案件,讓消基
會擔憂不已,進而發文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建請速立國家標準,
但該局召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後,僅決議不鼓勵使用酒精膏,
但不訂定國家標準,以免予人誤解有鼓勵消費之嫌。

目前市售酒精膏的成分大多是甲醇溶劑,是一種有機化合物,揮
發性高、無色、易燃且有毒,食用甲醇超過4公克就會中毒,服
用超過10公克可能造成雙目失明,超過24公克甚至可能致死。
接觸到皮膚也容易造成接觸性皮膚炎及過敏,對人體健康更是一
大威脅。

消基會曾於民國98年12月發布酒精膏檢測報告,發現多數酒精
膏的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且甲醇含量均在50%以
上,提醒消費者注意。

為了確保消費者安全,消基會再次針對市面上五金賣場、生活用
品雜貨店、超市等通路所販賣的酒精膏商品進行追蹤性調查及檢
測,以瞭解廠商的標示、成分是否有所改善,並提供消費者作為
參考。

採樣

採樣時間為民國99年11月及12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臺
中市、高雄市地區五金賣場、生活用品雜貨店、超市等通路購買
酒精膏,特別選購製造日期標示為民國99年後製造的樣品,共
計購得14件樣品,其中1件樣品為變性酒精。

調查與測試結果

ㄧ、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酒精膏樣品的價格每瓶介於25至52元之間,容量則為
650至1,000毫升不等。若換算以每百毫升的單價計算,其中價
格最低者為8號「日上酒精膏燃料」,每百毫升3元;最高者為
13號「弘治燃料膏」,每百毫升達6.15元。

此次調查的結果, 14號「鑫寶變性酒精」,並沒有標示其容量,
故無法在價格上做比較。

二、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的規定,具有危險性商品
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檢視此次採樣的14件酒精膏樣品,其中編號6號「夜來香燃料
(酒精膏)」、7號「嘉樂燃料(酒精膏)」的容器上並未標示保
存方法;9號「易?旺環保酒精膏」、10號「妙香酒精膏」及13
號「弘治燃料膏」未標明使用方法;8號「日上酒精膏燃料」未
標示生產、製造商的電話及地址;編號5號「萬寶路-A酒精膏」
未標示生產、製造商的電話,也未將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加以標
示;14號「鑫寶變性酒精」則是除了商品名稱、原產地及主要
成分有標示以外,其餘「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容量、
度量衡單位、製造日期、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用途等」均無標
示。

另,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而編號8號「日上酒精膏燃料」、9號「易?旺環保酒精膏」、10
號「妙香酒精膏」、11號「龍?防爆酒精膏」以及12號「酒精醇
膏(火鍋專用燃料)」等5件樣品檢出甲醇成分,雖然有成分標
示,但是卻以「精醇」、「酒精」或「工業酒精」標示,並未誠實
標示其甲醇成分,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所購買的商品是安全無毒
的。

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檢視,「商品或服務有
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顯示
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本次採樣的14件樣品中,在瓶身明顯處上有完整的警告標示及
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僅僅只有1號「潔奇火鍋爐燃料(酒精
膏)」、2號「LEEDS安全酒精膏」、3號「雄獅酒精燃料」、4號
「鑫寶液態燃料膏」、5號「萬寶路-A酒精膏」、6號「夜來香燃
料(酒精膏)」及7號「嘉樂燃料(酒精膏)」等7件樣品有標示。

對於違反《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標示的商品,可
依同法第1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違反第六條者,可依第14條規定,
除了同第15條規定限期改正外,屆期不改正者,得處以3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
以下或歇業。

三、甲醇測試

甲醇是一種有機化合物,無色、易燃且有毒,可用做水性顏料的
溶劑;在酒精膏裡,扮演燃料的角色。

揮發性高的甲醇會透過呼吸及皮膚被人體所吸收,然後經由新陳
代謝氧化成毒性更強的甲酸及甲醛。進入人體的甲醛能和蛋白質
的胺基結合,擾亂人體細胞的代謝,對細胞有破壞作用。甲醛已
被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 1995)確定為可疑致癌物;甲酸會
產生「酸中毒」,出現視力障礙、腹痛、神志混亂、昏迷,量大
還會造成死亡。此外,酒精膏的成分---甲醇,因為其特性為易燃,
膏狀的酒精膏若噴濺出容易附著在衣服或皮膚上,一旦著火,不
易撥掉、滅熄,極易造成意外傷害,因此建議使用較安全無毒的
乙醇代替,但還是會有噴濺的危險性。

檢測結果,此次14件酒精膏樣品,均含有高量50%以上的甲醇。

總結

消基會曾於民國98年12月時發布酒精膏檢測報告,發現有多數
酒精膏的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且甲醇含量均在
50%以上,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研擬相關規範。而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也迅速於民國98年12月14日邀集了相關單位研商訂定標
準的可能性,並提出了5項具體建議。

一、落實商品標示: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業者應確實依《商
品標示法》標示商品內容。

二、加強餐廳職業訓練:餐飲業者應認明商品標示,並購買無毒
性成分的酒精膏供營業使用。加強訓練餐飲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該
類商品,以避免燒燙傷及火災事件發生。

三、毒物限制管理:酒精膏類商品若是以甲醇或甲醛等有害化學
物質溶劑製成,使用時容易產生揮發性有害氣體及毒性化學物
質,造成健康隱形危機,建議生產業者應停用。

四、防範火災工安守則:酒精膏類商品產製或使用場所,須符合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及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等規定,對於火災防範須依「消
防法」規定,以確保公共安全。

五、標準引用:由於國外先進國家並不鼓勵使用酒精膏該類商
品,亦未對該類危險商品訂定標準。因此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決
議不宜制定該類商品之CNS國家標準,以免混淆視聽誤導鼓勵
消費。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有了以上的5項建言,但並未強制禁止業者
使用甲醇。相較於民國98年12月檢視時的結果,此次的14件
樣品,在標示上雖有改進,但還是有不少業者會疏忽,仍有標示
上的缺失。

尤其14號「鑫寶變性酒精」(編按:變性酒精為攙有甲醇等雜質
的酒精;有毒,只在工業上應用,不能飲用,最怕被不肖業者拿
去私釀假酒,喝到假酒會造成失明甚至死亡。通常會加入一些顏
料,使人容易辨認),它的瓶身上除了品名及成分、產地標示之
外,重要的製造商資訊及使用方法、用途、保存期限、保存方法
及相關警語、緊急應變措施都沒有,實屬重大缺失,建議業者應
盡速改善。

此外,部分業者在成分上會確實標示使用的是甲醇,但還是有些
業者以所謂的「精醇」、「工業酒精」、甚至是簡單的「酒精」來
混淆實際的甲醇成分,使消費者誤以為使用的是對人體健康傷害
較小的燃料。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誠實標示成分外,更應秉持消費者健康第一
的觀念,選擇毒性低的原料如乙醇作為酒精膏的成分。而不是以
利益為優先,以廉價劣質又毒性高的甲醇來製作這一類商品,使
得消費者在享受熱食時的背後卻有無形的健康威脅。

既然無法禁止使用酒精膏,那就要正確且安全的使用它。以下提
供消費者一些建議:

1. 因為酒精膏具有流動性,使用時應選用有集中槽的爐具,並
保持場所通風,以避免吸入過多的有機溶劑。

2. 點火時的安全操作,可先以盤子或蓋子蓋住酒精膏槽,使其
與空氣隔絕而將火熄滅,確認殘火已熄滅,才可以進行添加酒精
膏及點火的動作。

3. 選購酒精膏時,不要買來歷不明及劣質產品,並看清楚成分
標示,避免選購含甲醇成分的商品,以及注意保存期限、使用方
法、警語、緊急事件處理等標示。

4. 應放置於遠離火源以及高處孩童不易取得的地方,以免小孩
誤拿。

5. 建議不用酒精膏作為加熱燃料,或是改用電熱等其他較安全
的器具加熱食物,至少可以將危害健康的風險降低,防範燒燙傷
或引發火災、中毒等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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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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