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捫心自問~多少人濫用紅色閃光燈
執行救護勤務返隊後
拜託大家把警示燈關掉吧
想要別人禮讓 就先從終止濫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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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七條(救護車外觀基本特徵)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
,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
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第四十二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何謂"情況緊急"?
執行勤務返隊途中是否符合"情況緊急"?
非ALS個案是否符合"情況緊急"?
如非情況緊急,且得使用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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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無相關法源對於"情況緊急"有所定論
至於是否為ALS個案(危及個案),依照目前消防署救護單項技術規範如下
危急個案包括意識不清(葛氏昏迷指數<14分)、呼吸每分鐘≧30或<10次、
脈搏每分鐘>140或<50下、收縮壓≧220或≦80~90 mmHg、微血管充填時間>2秒、
體溫≧40或≦32℃、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 胸痛發作、突然或近期昏迷、抽搐不止、
中毒可能危及生命、急產、情況異常不穩定之嬰兒或兒童、吸入性傷害或發紺、二度
或三度燒傷體表面積>18%、顏面或會陰燒傷、大量皮下氣腫、手腕或腳踝以上截肢、
大而深的傷口、頭頸胸腹鼠蹊部之穿刺傷或開放性傷口、連枷胸、腦組織或內臟外露
、頭部或脊椎傷害併肢體癱瘓、長骨開放性骨折、兩根以上長骨或骨盆腔骨折、
高處墜落(> 5公尺或≧兩層樓高)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可能之創傷機轉、毒蛇咬傷等。
上文所述均為開放性的問答,重點在於紅色閃光燈與警鳴器的使用時機
如一位車禍患者只有膝蓋擦傷,生命徵象穩定,個人作法是不使用紅色閃燈與警鳴器,
換句話說也就是不使用"道路交通優先通行權"
許多人對於"道路交通優先通行權"有很大的迷思,以為開了就很大!衝很快!
即使你開了警鳴器與紅色閃燈,你只能優先通行,但並無"免責"
舉例說明:救護車開了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但於闖紅燈時發生車禍。
交通事故鑑定結果為闖紅燈的救護車須負絕大部分的肇則
相對的超速或是任意變換車道也是會有相同結果
一個非緊急的傷病患值得你開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嗎?
話又說回來,一個非緊急的傷病患為何要叫救護車呢?
為何返隊時紅色閃光燈不關掉?開著有何意義?
況且有悖於相關法規規定
至於民間救護車的事情,老實說,我真的很討厭!
親愛的弟兄們,開車真的要小心!
我還是那句話,想要別人禮讓,先從終止"濫用"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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