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修正五類慢性精神病重大傷病卡效期 - 憂鬱症
By Emily
at 2010-05-04T00:17
at 2010-05-04T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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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sychiatry 看板]
作者: hanabi731 (YUYU) 站內: Psychiatry
標題: [情報] 衛署修正五類慢性精神病重大傷病卡效期
時間: Mon May 3 21:16:49 2010
衛生署修正部分重大傷病卡的效期,其中慢性精神病,依病情可能痊癒、症狀減輕,
將從永久改為有效期。衛生署提出包括情感性精神病、器質性精神病態與妄想狀態等
五類慢性精神病,首次發病,給予半年到兩年的重大傷病證明,到期後進行評估,
若痊癒將收回資格,如果病況依舊,才發給永久。(陳奕華報導)
健保局統計,國內約有20萬的慢性精神病患領有重大傷病卡,凡是符合重大傷病規定,
就能在健保卡註記永久期效的重大傷病證明,基於慢性精神病,依照病情可減輕
或痊癒,衛生署規劃修改健保重大傷病發放效期,其中亞急性瞻妄,
每六個月評估一次,至於失憶症候群、癡呆症等器質性精神病態、躁鬱症、重鬱症等
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狀態與源自兒童期精神病,第一次發病後,發給的重大傷病卡
為兩年期效,續發才是永久效期。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組長蔡淑玲說:「比較審慎,譬如說亞急性瞻妄,一開始先發
六個月給他,之後每六個月評估一次,如果他的病情依然是在那樣的程度,
當然繼續發給他,權益一點都沒有受損。」
至於老年期與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精神分裂症則維持永久有效,
另外胰臟移植手術後的追蹤與併發症,證明期限改為永久,呼吸衰竭須要
長期使用呼吸器者,核發條件則依首次發病、續發跟三度發作,
分別修改為42天、3個月與一年,修正草案目前在預告階段。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03/1/25034.html
感覺好像要逼我定期發作一樣...
季公務人員聘用後又一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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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abi731 (YUYU) 站內: Psychiatry
標題: [情報] 衛署修正五類慢性精神病重大傷病卡效期
時間: Mon May 3 21:16:49 2010
衛生署修正部分重大傷病卡的效期,其中慢性精神病,依病情可能痊癒、症狀減輕,
將從永久改為有效期。衛生署提出包括情感性精神病、器質性精神病態與妄想狀態等
五類慢性精神病,首次發病,給予半年到兩年的重大傷病證明,到期後進行評估,
若痊癒將收回資格,如果病況依舊,才發給永久。(陳奕華報導)
健保局統計,國內約有20萬的慢性精神病患領有重大傷病卡,凡是符合重大傷病規定,
就能在健保卡註記永久期效的重大傷病證明,基於慢性精神病,依照病情可減輕
或痊癒,衛生署規劃修改健保重大傷病發放效期,其中亞急性瞻妄,
每六個月評估一次,至於失憶症候群、癡呆症等器質性精神病態、躁鬱症、重鬱症等
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狀態與源自兒童期精神病,第一次發病後,發給的重大傷病卡
為兩年期效,續發才是永久效期。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組長蔡淑玲說:「比較審慎,譬如說亞急性瞻妄,一開始先發
六個月給他,之後每六個月評估一次,如果他的病情依然是在那樣的程度,
當然繼續發給他,權益一點都沒有受損。」
至於老年期與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精神分裂症則維持永久有效,
另外胰臟移植手術後的追蹤與併發症,證明期限改為永久,呼吸衰竭須要
長期使用呼吸器者,核發條件則依首次發病、續發跟三度發作,
分別修改為42天、3個月與一年,修正草案目前在預告階段。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03/1/25034.html
感覺好像要逼我定期發作一樣...
季公務人員聘用後又一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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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0-05-05T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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