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14-1條 - 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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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修的這個條文裡面,個人有幾個問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
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
或補助。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公告了嗎?

2.如果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不理主管機關要求呢?

3.第三項說的辦法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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