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永久證明 擬改效期制 - 精神疾病
By Tom
at 2010-05-03T22:24
at 2010-05-03T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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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麗婷台北3日電)衛生署預告重大傷病範圍部分修正草案,
現行慢性精神病重大傷病證明為永久,未來將依病情、症狀,訂定有效期限。
健保局今天表示,這是希望核發重大傷病證明時更加審慎。
衛生署預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為更審慎核發
重大傷病證明,像是慢性精神病證明原為永久,未來將改為有期限。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組長蔡淑鈴受訪表示,目前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的慢性精神病患者
約20多萬人,但有些患者過段時間疾病會好,沒必要領永久重大傷病證明;
此舉主要希望核發證明時更審慎評估,但對患者不會造成影響,一樣是定期回診。
蔡淑鈴舉例說,亞急性譫忘患者以後必須每6個月重新評估;失憶症症候群、
癡呆症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患,首次將發給2年證明,2年後評估若沒有好轉,
才會發給永久證明。
蔡淑鈴還指出,躁症、重鬱症等情感性精神病及妄想,或源自兒童期的精神病,
都是先發給2年效期;若評估沒有好轉,才會發給永久證明。
另外,這次還預告呼吸衰竭長期使用呼吸器者的核發證明條件,有效期限也將修正。
蔡淑鈴說,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的患者原本是發給3個月期限重大傷病證明,
3年後重新評估。未來將改為使用侵襲性呼吸器21天以上的患者,首次先發給
42天證明,42天後評估若仍需使用,就發給3個月證明,期滿後若醫師評估沒有轉好,
才能再發給1年證明。
上述新做法在衛生署預告後7天內,各界可以陳述意見,若沒有意見,
衛生署才會公告。99050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03/5/25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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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問已經有卡的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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