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實施精神病患強制就醫勤務之困境 - 緊急救護
By Ophelia
at 2009-09-15T19:07
at 2009-09-15T19:07
Table of Contents
回個舊文
這是讓小弟覺得有點頭痛的問題
我們目前是有協助在運送精神病患就醫
如果遇到還可以配合的患者
或許還可用請他自己上救護車
但是遇到不願配合的
我們能夠怎麼辦?
在精神衛生法(2007/7/4)
第三十二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
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
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遇到了"躁動"的患者
不願配合就醫治療
誰來動手?
曾遇到有警察單位推託
說他們不是權責單位
他們無法處理
當時幼齒的我蔡逼八
被唬的一愣一愣
後來有其他的警察"好心"
出手協助來這個不配合的患者"曉以大義"
終於能夠完成任務
不過繼續看下去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2009/1/19)
第九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協助執行之事項如下:
一、警察機關:協助指定機構或團體,使嚴重病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維
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
二、消防機關:協助指定機構或團體,護送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
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
警察單位是必須要出來"主持公道"的單位!
不過話說回來
我真的非常非常不喜歡精神病患的"救護"
我並不是推託
而是因為他們並不是"生命危及"
我也不覺得他們屬於"緊急傷病患"
真的希望哪一天
這一項不屬於我們的任務
不要再來找我們了...
不過
我等的到那一天嗎?
--
支持我一生的信念有三:
知識、情愛、和對人類的苦難無可抑扼的憐憫
--
Tags:
緊急救護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09-09-18T23:36
at 2009-09-18T23:36
By Hazel
at 2009-09-23T15:32
at 2009-09-23T15:32
By Sierra Rose
at 2009-09-26T21:13
at 2009-09-26T21:13
Related Posts
被蛇咬到
By Gary
at 2009-09-08T23:25
at 2009-09-08T23:25
臺北市鳳凰志工98年第1期召募訓練計畫
By Andy
at 2009-09-07T16:18
at 2009-09-07T16:18
肝臟疾病與飲食
By Mia
at 2009-09-06T21:12
at 2009-09-06T21:12
被蜈蚣咬到
By Olga
at 2009-09-06T17:13
at 2009-09-06T17:13
流感快速檢測服務的醫院
By Poppy
at 2009-08-29T17:48
at 2009-08-29T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