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影迷賞臉 心臟病發休克 恐成植 … - CPR
By Ingrid
at 2009-11-06T17:13
at 2009-11-06T17:13
Table of Contents
其實我也沒聽過急救吃官司的 這件事就像鬼一樣 大家都聽過卻沒人真正見過
最多就是被人家指著鼻子說「就是你開車撞我」
急救被告這件事~ 大家最耳熟的就是前幾年一個緬甸來的"研究員"(我猜是緬甸的醫師),
在台灣沒有醫師資格,但有ACLS牌;有天在醫師還沒趕到前,在病房為突然VF的病人CPR 推Bosmin 電擊
病人最後有救活 但是好像一段時間後又走了
結果那個施行急救的人就被告
大家聽到的故事是這樣子沒錯吧?
這件事讓不少學過ACLS的EMT人心惶惶
我也覺得奇怪,因為醫師法第28條提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而當時該研究員有call help,也只有在進行ACLS,應該屬臨時施行急救才對呀!
所以呢...
我有去找了判決書來看看這到底怎麼一回事
結果很令我訝異....
判決書寫的跟記者寫的是兩個故事
巧的是人名時間地點都一樣 所以是記者掰的嗎? 我不敢講
實際上的狀況是下面這樣:
那個病人確實有死過一次,研究員也有披掛上陣,病人好像是事後兩個禮拜後死掉的樣子
,記不清楚了。不知怎的,反正家屬就是執意要告。
為什麼我說家屬是執意要告?
你們知道家屬告醫院是用甚麼理由嗎?
「醫院在病人心臟心室纖維顫動(VF)時給予Bosmin,而Bosmin是VF的禁忌用藥,因此直接
導致病人死亡....」很扯吧!
結果法院找了些資料&專家佐證....證明VF時本來就是推Bosmin....禁忌之說純屬虎爛
所以判他們敗訴....
後來家屬又上訴,這一次換了個理由,說其中有幾分鐘的急救並非由醫師來執行,一定是
他犯了甚麼錯,直接導致病人死亡,醫院對此有責任.....blablabla....
法院很明理....
用了剛剛提到的醫師法二十八條保護那個緬甸衰小
後來家屬又不滿,又找了一個莫名其妙的理由上訴
但理由是甚麼我也忘了,只記得也蠻唬爛的.....
反正連Bosmin是VF禁忌用藥 這也能掰得出來...
最後家屬又敗訴.......
故事就是這樣
至於怎麼變成"非醫師為病人急救卻被起訴"這則天馬行空的新聞??
這就不要問我了 我跟製造業不熟。
這則故事告訴我們
雖然台灣沒有名叫"好心的薩馬利亞人"法的法
但對臨時施行急救還是頗有保障
不過身為EMT
該做哪些事已經很明顯寫在法律裡面
T1 CPR T2 try IV TP Bosmin
最好還是不要以身試法,就當是尊重你那張證照吧!
除非今天是你的家人,而身邊又剛好甚麼都有....否則還是乖一點好
--
最多就是被人家指著鼻子說「就是你開車撞我」
急救被告這件事~ 大家最耳熟的就是前幾年一個緬甸來的"研究員"(我猜是緬甸的醫師),
在台灣沒有醫師資格,但有ACLS牌;有天在醫師還沒趕到前,在病房為突然VF的病人CPR 推Bosmin 電擊
病人最後有救活 但是好像一段時間後又走了
結果那個施行急救的人就被告
大家聽到的故事是這樣子沒錯吧?
這件事讓不少學過ACLS的EMT人心惶惶
我也覺得奇怪,因為醫師法第28條提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而當時該研究員有call help,也只有在進行ACLS,應該屬臨時施行急救才對呀!
所以呢...
我有去找了判決書來看看這到底怎麼一回事
結果很令我訝異....
判決書寫的跟記者寫的是兩個故事
巧的是人名時間地點都一樣 所以是記者掰的嗎? 我不敢講
實際上的狀況是下面這樣:
那個病人確實有死過一次,研究員也有披掛上陣,病人好像是事後兩個禮拜後死掉的樣子
,記不清楚了。不知怎的,反正家屬就是執意要告。
為什麼我說家屬是執意要告?
你們知道家屬告醫院是用甚麼理由嗎?
「醫院在病人心臟心室纖維顫動(VF)時給予Bosmin,而Bosmin是VF的禁忌用藥,因此直接
導致病人死亡....」很扯吧!
結果法院找了些資料&專家佐證....證明VF時本來就是推Bosmin....禁忌之說純屬虎爛
所以判他們敗訴....
後來家屬又上訴,這一次換了個理由,說其中有幾分鐘的急救並非由醫師來執行,一定是
他犯了甚麼錯,直接導致病人死亡,醫院對此有責任.....blablabla....
法院很明理....
用了剛剛提到的醫師法二十八條保護那個緬甸衰小
後來家屬又不滿,又找了一個莫名其妙的理由上訴
但理由是甚麼我也忘了,只記得也蠻唬爛的.....
反正連Bosmin是VF禁忌用藥 這也能掰得出來...
最後家屬又敗訴.......
故事就是這樣
至於怎麼變成"非醫師為病人急救卻被起訴"這則天馬行空的新聞??
這就不要問我了 我跟製造業不熟。
這則故事告訴我們
雖然台灣沒有名叫"好心的薩馬利亞人"法的法
但對臨時施行急救還是頗有保障
不過身為EMT
該做哪些事已經很明顯寫在法律裡面
T1 CPR T2 try IV TP Bosmin
最好還是不要以身試法,就當是尊重你那張證照吧!
除非今天是你的家人,而身邊又剛好甚麼都有....否則還是乖一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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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Odelette
at 2009-11-11T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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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9-11-16T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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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09-11-20T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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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09-11-25T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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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09-11-27T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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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29T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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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11T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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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9-12-13T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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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09-12-16T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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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18T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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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21T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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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23T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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