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到的資料 - 精神疾病
By Emily
at 2007-12-18T21:08
at 2007-12-18T21:08
Table of Contents
在國內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當中,
精神疾病主要分為"精神病"(psychosis)與"精神官能症"(neurosis)
目前的情況是,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後者可以
理論上如果照DSM-IV診斷準則去硬分
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歸類在mood disorder,
也就是情感性精神病,算是一種psychosis
(但是其實大部分的憂鬱症患者不會有幻聽妄想等psychotic symptoms)
情感性精神病在國內的法律裡面也是歸類於精神病
也就是與精神分裂症,妄想症,器質性精神病等等共同歸類在精神病的範圍內
而國內法條中的"精神官能症"是可以當公務人員
而這"精神官能症"裡面包括了強迫症,恐慌症,廣泛性焦慮症,社交畏懼症,解離症
轉化症,以及憂鬱症等疾病
怪了,兩邊都有憂鬱症?
那憂鬱症到底可不可以當公務人員
精神官能症這邊的憂鬱症應是指Neurotic depression,(精神官能症性憂鬱)
這個詞通常是指因外界壓力適應不良而產生的憂鬱症狀
沒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without psychotic features)
這是相對於有精神症狀的憂鬱症來說的
精神官能症這邊的憂鬱症應是指Neurotic depression,(精神官能症性憂鬱)
這個詞通常是指因外界壓力適應不良而產生的憂鬱症狀
沒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without psychotic features)
這是相對於有精神症狀的憂鬱症來說的
那麼,憂鬱症到底是該歸在哪邊?精神病還是精神官能症?
我是覺得有模糊地帶,如果是我,我會在必要的時候選擇有利於我自己的方法
例如,請個醫師開證明,證明是只有neurotic depression
應該可以在被刁難的時候適時提出據以爭取工作的權利
教師法裡面另外有對於精神疾病者的限制
是指:教師有罹患或疑似罹患精神衛生法所稱的精神疾病,無法勝任教職
如果憂鬱症能控制得很好,沒有無法勝任的情形的話,
其實也是沒有特殊理由去限制的
事實上如果精神官能症都全部限制當公務人員或老師的話
那就太恐怖了......會少掉一大堆好老師以及認真的公務人員
附上一段上次po過的東西
=======
考試院於4日院會審議銓敘部研議有關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疑義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嗣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將該
條規定修正為:「(第一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經查「精神衛生法」
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精神疾病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
疾病。其中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等。
銓敘部以新修正之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有關不得
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由「精神病」修正為「精神疾病」後,
似已擴大其原有之適用範圍,為維護公務人員任職權益,宜將其
規定中「精神疾病」一詞,修正回復為「精神病」;又在未完成
修法程序前,為避免適用上產生窒礙,建議解釋為經合格醫師
證明有精神病者,始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經考試院院會討論決定
同意依銓敘部建議辦理。
我是精神分裂症 但是很輕微 沒有領手冊
可以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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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主要分為"精神病"(psychosis)與"精神官能症"(neurosis)
目前的情況是,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後者可以
理論上如果照DSM-IV診斷準則去硬分
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歸類在mood disorder,
也就是情感性精神病,算是一種psychosis
(但是其實大部分的憂鬱症患者不會有幻聽妄想等psychotic symptoms)
情感性精神病在國內的法律裡面也是歸類於精神病
也就是與精神分裂症,妄想症,器質性精神病等等共同歸類在精神病的範圍內
而國內法條中的"精神官能症"是可以當公務人員
而這"精神官能症"裡面包括了強迫症,恐慌症,廣泛性焦慮症,社交畏懼症,解離症
轉化症,以及憂鬱症等疾病
怪了,兩邊都有憂鬱症?
那憂鬱症到底可不可以當公務人員
精神官能症這邊的憂鬱症應是指Neurotic depression,(精神官能症性憂鬱)
這個詞通常是指因外界壓力適應不良而產生的憂鬱症狀
沒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without psychotic features)
這是相對於有精神症狀的憂鬱症來說的
精神官能症這邊的憂鬱症應是指Neurotic depression,(精神官能症性憂鬱)
這個詞通常是指因外界壓力適應不良而產生的憂鬱症狀
沒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without psychotic features)
這是相對於有精神症狀的憂鬱症來說的
那麼,憂鬱症到底是該歸在哪邊?精神病還是精神官能症?
我是覺得有模糊地帶,如果是我,我會在必要的時候選擇有利於我自己的方法
例如,請個醫師開證明,證明是只有neurotic depression
應該可以在被刁難的時候適時提出據以爭取工作的權利
教師法裡面另外有對於精神疾病者的限制
是指:教師有罹患或疑似罹患精神衛生法所稱的精神疾病,無法勝任教職
如果憂鬱症能控制得很好,沒有無法勝任的情形的話,
其實也是沒有特殊理由去限制的
事實上如果精神官能症都全部限制當公務人員或老師的話
那就太恐怖了......會少掉一大堆好老師以及認真的公務人員
附上一段上次po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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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於4日院會審議銓敘部研議有關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疑義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嗣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將該
條規定修正為:「(第一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經查「精神衛生法」
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精神疾病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
疾病。其中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等。
銓敘部以新修正之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有關不得
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由「精神病」修正為「精神疾病」後,
似已擴大其原有之適用範圍,為維護公務人員任職權益,宜將其
規定中「精神疾病」一詞,修正回復為「精神病」;又在未完成
修法程序前,為避免適用上產生窒礙,建議解釋為經合格醫師
證明有精神病者,始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經考試院院會討論決定
同意依銓敘部建議辦理。
我是精神分裂症 但是很輕微 沒有領手冊
可以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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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07-12-22T16:50
at 2007-12-22T16:50
By Edith
at 2007-12-24T03:05
at 2007-12-24T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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