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諮詢老師 - 憂鬱症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3-24T23:39
at 2010-03-24T23:39
Table of Contents
不知道這位老師和法律熟不熟?
我是沒有很熟啦,但是可以和您分享幾個法條
希望會有幫助喔^^
心理師法
第 42 條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哇! 好可怕! 擅自執行業務要坐牢耶Q____Q)
那業務指的是甚麼啊? 看看下面的法條,你說的憂鬱症就是業務喔!
第 13 條 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第 14 條 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還有還有
第 20 條 臨床心理師得設立心理治療所,執行臨床心理業務。
諮商心理師得設立心理諮商所,執行諮商心理業務。
申請設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應依第七
^^^^^^^^^^^^^^^^^^^^^^^^^^^^^^^^^^^^^^^^^^^^^^^^^^^^^^^^^^^^^^^^
條規定,經臨床實務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為之。
^^^^^^^^^^^^^^^^^^^^^^^^^^^^^^^^^^^^^^^^^^^^^^^^^
(意思是說,只有拿到執照才可以開設治療所唷!)
(沒拿到怎麼辦? 沒關係,我記得好像罰個十萬而已)
要是,您真的是個有執照,通過國家考試的專業醫療人員
那還想提醒你下面這一條:
第 27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
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
該寫的沒寫,不該寫的寫一堆,怎麼回事啊 哭哭
這位"老師",您可以說明一下嗎?
※ 引述《daybreakker (真愛不遠)》之銘言:
: 版友們好:
: 我是一位擅長心靈治療的老師 專長: 憂鬱症、家庭功能失調、感情障礙、人際障礙
: 如果您有問題想要解決,可以來找我,我從心靈層次入手,不像精神科醫師只知道開藥
: 請放心,第一次諮詢時,不收任何費用。假如您目前有經濟壓力,就可以暫時不用擔心
: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連絡我: 0917 187 455 郭老師 淡水鎮 民權路90號 土地廟旁
: (竹圍捷運站走10分鐘) 因為民權路 不好找 也可以約在竹圍捷運站 有人會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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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有很熟啦,但是可以和您分享幾個法條
希望會有幫助喔^^
心理師法
第 42 條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哇! 好可怕! 擅自執行業務要坐牢耶Q____Q)
那業務指的是甚麼啊? 看看下面的法條,你說的憂鬱症就是業務喔!
第 13 條 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第 14 條 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還有還有
第 20 條 臨床心理師得設立心理治療所,執行臨床心理業務。
諮商心理師得設立心理諮商所,執行諮商心理業務。
申請設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應依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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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經臨床實務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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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只有拿到執照才可以開設治療所唷!)
(沒拿到怎麼辦? 沒關係,我記得好像罰個十萬而已)
要是,您真的是個有執照,通過國家考試的專業醫療人員
那還想提醒你下面這一條:
第 27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
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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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寫的沒寫,不該寫的寫一堆,怎麼回事啊 哭哭
這位"老師",您可以說明一下嗎?
※ 引述《daybreakker (真愛不遠)》之銘言:
: 版友們好:
: 我是一位擅長心靈治療的老師 專長: 憂鬱症、家庭功能失調、感情障礙、人際障礙
: 如果您有問題想要解決,可以來找我,我從心靈層次入手,不像精神科醫師只知道開藥
: 請放心,第一次諮詢時,不收任何費用。假如您目前有經濟壓力,就可以暫時不用擔心
: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連絡我: 0917 187 455 郭老師 淡水鎮 民權路90號 土地廟旁
: (竹圍捷運站走10分鐘) 因為民權路 不好找 也可以約在竹圍捷運站 有人會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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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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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0-03-26T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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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0-03-28T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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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0-04-01T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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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0T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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