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精醫單位疑違精神衛生法-衛福部回復 - 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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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20140731-2940
案件標題: 多家精神醫療單位疑違反精神衛生法
提出日期: 2014/07/31
回復日期: 2014/08/06



問題內容:

我於2014/07/31 18:56:43已寄出信件,但未收到系統的確認信,且我也未備

份,只好盡可能以相同字句再次陳述。

「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是近幾年負責統整社工系學生申請至精神醫療機構實

習的單位,在網站上(http://www.mhsw.org.tw/2.html)公布的「103年精神醫療機構暑

期社會工作實習相關資料(各區調查總表)」中,有三間機構(三軍總醫院精神科、衛生福

利部臺北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註明「為維護個案及學生雙方之權益,本單位不收曾

在精神科就診之同學」及「無曾在精神科/身心科就診之紀錄者。」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章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

平之待遇。」這三家精神醫療機構只因為學生曾至精神科看診就不給予實習機會,依照我

在大一社會學與社會心理學的課堂上所學,這樣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就是歧視。

仔細檢視這句話「為維護個案及學生雙方之權益,本單位不收曾在精神科就診之同學

」,我看不出來兩句話之間的關聯,依照最基本的邏輯推論,難道曾在精神科就診的同學

就會損害到個案的權益嗎?有些人至精神科看診是因為失眠;有些人是因為有健保諮商(

心理治療)、參與團體的需求;有些人可能看過一次被醫師認為沒病;有些人可能是因為

PTSD(鄭捷事件和澎湖空難的倖存者就活該倒楣嗎?);依照流行病學的統計,多數婦女

皆曾有過PMDD的症狀,但可能正是因為汙名和標籤不敢至精神科就診;至於曾經罹患精神

疾病的同學,有的持續穩定服藥仍可以正常生活;有的甚至症狀已緩解到近乎痊癒。他們

都不能至上述幾家精神醫療機構實習,不是很不公平嗎?且擔心下一年度會有更多精神醫

療機構跟進。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六章第55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希望衛福部能適當且公正的處理此事、給予回應!謝謝!



回復內容:

X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台端反映三軍總醫院、本部臺北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等3家精神

醫療機構,排拒曾在精神科就診者參加其暑期社會工作實習,疑似違反精神衛生法第22條

規定一案,本部已分別轉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查

處並回復台端。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承辦單位: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TEL:02-8590-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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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家分享!

雖然不知是否有用,但希望透過自身的投書行動減少各種歧視行為,

對於疑似情形,也希望機構可以出來說明,

尤其是在醫療機構發生,讓我覺得有點難以接受。

自己權益自己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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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4-08-12
George avatarGeorge2014-08-14
推...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8-16
Iris avatarIris2014-08-17
推~~ 另外幫你改標題為[其它]喔~
Puput avatarPuput2014-08-20
分享資訊不是[分享]嗎?
Puput avatarPuput2014-08-24
這封回信是回覆有收到你的來信
Puput avatarPuput2014-08-26
等到有正式回覆"處置方式" 才算資訊分享~
Agatha avatarAgatha2014-08-28
不是喔!這就是正式回復啊!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08-31
Ina avatarIna2014-09-01
板大意思是不是,回覆內容看起來是要轉信給各單位,
Zora avatarZora2014-09-05
看起來是三個單位,然後會再回覆...所以還不算正式
Noah avatarNoah2014-09-07
只怕官方單位又在把皮球踢來踢去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9-08
這個規定真的太歧視了 過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