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人將免責 - 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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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283715.shtml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未來公共場合將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此外,為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特別引進「救人不受罰」的
精神,救護人員以外的人,使用救護設備、施予急救措施,將適用民法、刑法中緊急避難
免責的規定。


之前討論過的好薩馬利雅人法,台灣版也修正通過了,現在就看哪時候會公布施行。

我想會修訂這法規是保護"一般民眾"在救人的時候發生"過失"的情況吧

但救護人員因受過訓練,所以不能有過失的情形發生,所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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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2-08-12
那受過訓練後證照過期.還可以免責嗎
Olive avatarOlive2012-08-16
所以我T-1就放著過期沒關係嗎(誤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2-08-18
放立法院三讀了沒?
Ivy avatarIvy2012-08-20
所以想救人最好是不要成為醫護人員
當個路人最好?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08-24
wtf,到時受過訓練的救護人員都不敢救
Regina avatarRegina2012-08-29
就在旁邊看一般民眾手忙腳亂,good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