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癌症病友,之前有保國泰保險的溫情住院保險,
最近化療做了一半,中間有做標靶治療,但在申請標靶保險理賠時
保險方說只認定醫院開的標靶藥物收據,(我提供的是醫師的處方簽,跟藥局的收據,
以及醫院診斷證明書上,也有明白註明在該院住院期間施打化療藥物
因為之前醫師是跟我們說直接透過藥局的管道可以比較便宜一點。)
因此想請問各位板友,這樣的情況下是我只能自認倒楣沒用醫院的標靶,
(醫院也是進該藥局的藥)還是其實我提供的東西是有足夠的效力來做申請保險的動作。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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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化療做了一半,中間有做標靶治療,但在申請標靶保險理賠時
保險方說只認定醫院開的標靶藥物收據,(我提供的是醫師的處方簽,跟藥局的收據,
以及醫院診斷證明書上,也有明白註明在該院住院期間施打化療藥物
因為之前醫師是跟我們說直接透過藥局的管道可以比較便宜一點。)
因此想請問各位板友,這樣的情況下是我只能自認倒楣沒用醫院的標靶,
(醫院也是進該藥局的藥)還是其實我提供的東西是有足夠的效力來做申請保險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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